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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四、下半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通过卫生部网站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 
  联系人:吴勇卫(010)64047878-2181 
  传真:(010)64047878-2182 
  电子邮件信箱:wuyongwei@hotmail.com 
  附件: 
  1、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卫生部 
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 
 
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内容和对象 
  (一)对辖区内2004年度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二)对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方法和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对2004年辖区内建设项目立项信息的情况,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等途径进行收集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三)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可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完成。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统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具体检查可采用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填写调查表等方法。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含电子版)。 
  附表1-1、200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1-2、2005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情况汇总表 
  1-3、200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汇总表 
  1-4、200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1-5、200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附件2: 
 
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对象和内容 
  开展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和其他产生放射性危害的用人单位。重点内容为: 
  (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辐照加工、γ探伤、放射治疗、核医学、核设施)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关卫生审查。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配备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四)医用辐射设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 
  二、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各承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11月3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检查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含电子版)。 
  附表2-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情况汇总表 
  2-2、放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3、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及查处情况汇总表 
  2-4、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单位具体查处情况表 
 
  附件3: 
 
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对象及内容 
  以商场(超市)和游泳场(馆)为重点。对商场(超市)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内空气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游泳场(馆)进行池水水质卫生状况、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商场(超市,带集中空调)检查数量不少于20家,游泳场(馆)检查数量不少于30家(含学校内游泳场馆) 
  二、方法及要求 
  样本采集要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保证样品代表性。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负责对样品采集、检验和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时间安排 
  2005年5月~6月份重点进行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8月20日前按附表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并上报结果;2005年8月~9月进行商场(超市)卫生监督抽检,11月30日前按附表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并上报结果(包括用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版本)。附表3-7~10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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