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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4 生效日期: 1992-04-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批准,特设立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联合组建。 
  第三条 中心在省、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心设在沈阳市。 
  第五条 中心公告登载于《辽宁日报》和《沈阳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发行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省、市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并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成为中心的会员。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本金;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中心章程,交纳符合中心交易规划规定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中心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对中心事务的提议权与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中心的场内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中心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觉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中心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批准新会员加入中心的申请; 
  (三)审定和监督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心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每年轮换二人;非会员理事由省、市人民银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三年。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三年,由省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并报经省人民银行核准。副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二年,由省、市人民银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中心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名誉理事长由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顾问若干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总经理一人,为中心的负责人;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人民银行任命。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中心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三)聘任中心部门负责人; 
  (四)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暂设三部一室; 
  (一)市场管理部; 
  (二)清算交割部; 
  (三)信息部; 
  (四)办公室。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中心按照规定向省、市人民银行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业务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报请省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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