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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创造了很多独具特色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推动多种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巩固、健全和发展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健全完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为纽带,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基础,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的要求,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也可以在司法调解中心加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并调整充实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任委员,还可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健全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三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应该设立而至今未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居),要尽快建立起来;对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行整顿;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一类调委会达到95%以上,大力减少二类调委会,尽快消除三类调委会。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注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地区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基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建立新机制。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在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日常生活中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同时,要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作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做到县(市、区)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月,村(居)每半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排查出的纠纷,要分类调处,及时解决。要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在一段时期内,要进行集中排查调处。要把广泛开展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严格把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得作为民事合同对待。要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符合有效条件的,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对具有无效情形的,要依法确认其无效;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要慎重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五、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这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是一项新的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下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这项审判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切实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种与人民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新型的民事审判机制,为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六、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要按照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从年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对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规范,总结推广枣庄市“两个一”(为每个村培养一名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村干部,为每个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的经验,采取群众选举和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把那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逐步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要重视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担负起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基层法院案件审理的旁听、吸收调解员担任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2003年年底以前,县级以司法局为主,基层人民法院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司法所为主,人民法庭配合,分别对辖区内的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使调解人员的素质有明显改观。要认真搞好调解主任职业化、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在对原有各种调解制度进行清理的同时,注重在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调解协议书制作、指导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依法调解、公正调解、按章办事,从思想上、素质上、工作上尽快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接轨。 
  七、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一体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建议各市、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议事组织,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领导管理职责,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不断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建设,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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