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5]376号
 
 
 
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闽)价[2005]房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属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范畴,其行政许可应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我委已拟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在上述办法出台之前,对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应在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暂按1996年11月我委制定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