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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6 生效日期: 1987-07-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体委安徽省人事局安徽省劳动局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我省运动员在国内外一些重大比赛中,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国家、为我省争得了荣誉,也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受到了全省人民的好评。 
  竞技体育是一种特殊职业,具有训练强度大,对抗性强、运动创伤多、运动年限短等特点。为了促进优秀运动队的巩固和发展,必须不断调整、更新运动员队伍,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使他们各得其所。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前六名、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如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录用干部条件者,由省体委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5]17号文件规定,报省人事局批准后,录用为干部。 
  二、对退役运动员实行那来那去的原则。凡取得干部身份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委直接联系并介绍到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工人身份的退役运动员,由省劳动局和省体委下达分配任务和名单,经当地劳动部门和体委会商后,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当年安排落实。 
  三、允许运动员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凡在统一安排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各级劳动部门和体委应予支持。 
  四、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在一个月内报到。非经组织批准,逾期不报到的,从第二个月起,扣发本人体育津贴的20%,第三个月扣发30%,第四个月扣发40%;超过四个月、经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停发本人全部体育津贴,并不再补发;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各级体委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对退设运动员较集中的地方,省体委应派人协助落实。对曾为国家和省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在分配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体委 
省人事局 
省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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