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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15 生效日期: 1987-10-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船舶(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渡运的舰舶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乡镇船舶4.9万多艘,其中从事客货运输和渡运的乡镇船舶已达1.67万艘,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船3.2万多艘。乡镇船舶的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方便农村交通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985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5」46号),对全省船舶进行了初步清理整顿。但有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得力,不少地方的乡镇船舶和渡船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无证无照或者破烂失修的船舶,仍在载客装货,任意超载、违章航行,致使沉船死人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对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必须坚决追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要成立乡镇船舶安全领导小组,由主管水上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任组长,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水上安全工作。船舶较多的村,要建立安全联组,由一名村干部负责管理全村船舶的安全工作。 
  二、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要设置专职或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员”,负责所属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由乡(镇)集体干部内部调剂或聘用。业务上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关领导。经费从收取所属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支付。 
  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员的条件、职责、执勤证件、标志等,由省交通厅按交通部统一规定制订、制作并发放。 
  乡镇船舶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机动船每马力每月征收1元,非机动船每载重吨每月征收0.5元。按实际营业航行时间计征(以月计算)。不收取过河费的义渡船和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不征。收费凭证,使用财政统一的收款收据。所收管理费,一律交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和渡船,必须具有“两证一牌一线”(即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钉有船名号牌、勘划载重线),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以及办理船舶保险(包括旅客意外伤害险)。 
  所有乡镇船舶和渡船应根据技术条件,按核定的航线和航区航行。严禁违章超载。旅游船舶,除应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外,还要船貌美观,船容整洁卫生。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无证无照船舶进行运输。承包给个人的乡镇船舶,在经济承包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今后,凡乡镇船舶和渡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设置乡镇船舶制造厂(点),必须先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认可,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制造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技术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生产。船舶造好后要申请船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许出厂。现有的厂(点),各地要组织交通、工商行政、乡镇企业等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并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五、乡镇船舶和渡船中的机动船所需燃油和维修更新材料,由县(市)计委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切块给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管理。义渡经费仍然实行民办公助原则,由县、乡财政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补助。 
  六、乡镇船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加强船舶户口和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水上治安保卫组织,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聚赌、盗窃、投机倒把、流窜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航行。各级经委、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管好水上交通秩序。凡有条件和需要设立检查站的地方,可以设立联合检查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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