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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9 生效日期: 1987-10-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离休干部经费开支范围中未列入的差旅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从1987年12月1日起取消。 
  二、民〔1985〕安字35号文所列的政治工作费、给养器材费、公杂费、机动费等公用经费,均已包括在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中(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日常公用经费)。 
  三、军队离休干部经费开支范围中未列入的房租、水电补助费,在中央下达新的文件前,暂按每人每月四元发给(双军人同时离休移交地方的只发一方;一方进部队干休所或仍在部队工作,一方移交地方的不予发放)。 
  四、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民〔1984〕办33号文件),从各区、县民政局的抚恤事业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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