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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我市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08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8]3号
  为了适当改善我市退休的人员的生活待遇,体现社会主义劳动者老有所养的精神,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为此,对我市退休人员生活待遇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每月十元的临时性生活补贴及三元的肉菜补贴,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开始再增加的三元肉菜补贴,合计共十六元,各企业必须兑现,如数发给退休人员。上述款项企业可按规定在留利中支付,个别企业在留利中支付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改由企业营业外支出中支付。 
  二、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十七元;企业每人每月十二元至十七元。据此规定,我市原定发放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十七元;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十二元。现据各方面反映,物价指数上升,退休人员生活困难,为此,决定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改按国务院规定的最高标准发放,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均按每月十七元生活补贴发放,企业由此增发的款额,仍在营业外支出中支付。 
  三、一九八三年我市曾规定退休人员的每月退休金最低保护线为三十五元,考虑到几年来居民生活费用增长幅度较大,现决定将保护线提高到四十元(即退休人员每月退休费不足四十元的补足到四十元);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最低保护线从原定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元;职工退职费的最低保护线从原定的三十元提高到三十五元。这样,正常退休职工的每月最低收入可达八十元(包括:退休费四十元、粮差二元、物价补贴五元、生活补贴十七元、临时性生活补贴十元、肉菜补贴六元)。标准提高后所需款额仍按原规定渠道发放。 
  四、为照顾终身无子女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决定将这部分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的最低保护线提高到五十元,标准提高后的款额,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执行上述规定而增加的开支,其支付渠道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商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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