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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八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 1996-08-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畜禽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现就我市鲜销畜禽肉品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鲜销畜禽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畜禽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鲜销肉品必须检疫证、章、标志齐全,还必须在检疫证明背面加盖屠宰场(点)印章。 
  四、鲜销畜禽头、蹄(翅、爪)、脏器时、需出具指定的畜禽屠宰场(点)证明。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和没收畜禽肉品或者畜禽头、蹄(翅、爪)、脏器等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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