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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畅通网络 诚信服务”系列活动之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信部清[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2006年信息产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电信资费监管,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期人民群众反映的资费热点问题,我部决定开展'畅通网络,诚信服务'系列活动之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近几年来,经过政企分开和改革重组,电信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电信资费水平逐年下降,消费者从电信改革中逐步得到了实惠,电信行业保持了健康、有序、稳定的增长。但是,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个别电信企业也存在一些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多收费、乱收费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制止和规范。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和各级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活动。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作为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通过专项活动,要倡导电信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信资费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开展此次专项活动,主要是针对各级电信企业在电信业务宣传和收费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重点内容如下: 
  (一)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对于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限制其对电信企业推出的资费方案具有同等选择权利的行为; 
  (二)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资费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 
  (四)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并强制收费的行为; 
  (五)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竞猜类短信息服务时,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强制向用户收费的行为; 
  (六)提供短信竞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未明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行为; 
  (七)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资费政策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 
  各电信企业要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妥善处理好电信用户的申诉或投诉;要进一步规范本企业的收费或代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或代收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出现用户投诉时双方的受理程序和相关责任。 
  各通信管理局要注重规范和查处并举,一方面要指导和帮助电信企业做好资费管理工作,规范其资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包括增值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规的电信企业,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大力宣传,消费明白 
  近年来,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电信资费热点问题,电信企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措施,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但同时也应看到,仅有政策是远远不够的,电信企业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让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保护其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以便政策得到落实,切实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同时,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各项业务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及适用时限等;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保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各通信管理局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对外积极宣传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资费政策以及电信用户申诉的途径和方式,引导用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对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的电信企业予以表扬,对典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案例予以曝光,以达到警示、规范和整治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紧密配合 
  在专项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各通信管理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充分发挥电信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电信资费相关政策的解释和界定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统一安排,联合行动 
  各相关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从即日起,自行安排本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本公司的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部。 
  各通信管理局应从即日起,组织本辖区内相关电信企业按照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 
  我部将视各地反馈的意见和情况,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并向全行业进行总结通报。 
  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电信企业在专项活动组织实施期间,对于难以界定或者确定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反映。 
  具体联系单位: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联系电话:010-66021242,66023927; 
  传真电话:010-66039266。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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