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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中证协发[2005]14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5]144号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称《通知》)及《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称会员制业务)自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会员制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和《暂行规定》,建立完善会员制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客户服务管理、合规性控制、投诉处理及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通知》和《暂行规定》要求得到具体落实。 
  二、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资格。未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尽快履行申请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三、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在按照《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协会在网站公示会员制机构报备情况,以供投资者查阅。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四、协会将组织会员制机构签署《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加强会员制业务的自我管理。 
  五、会员制机构应与会员签订权利义务明晰、风险揭示充分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范本)》(附件1)制订。 
  六、会员制机构应加强会员制业务风险揭示,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会员制业务。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将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附件2)送达客户阅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者教育。 
  七、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会员制机构应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 
  九、严格会员制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员制机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向协会备案,并接受协会的执业资格检查。 
  十、对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相关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决定将在协会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 
  附: 
  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范本)(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 
 
  说明 
  近年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较快,接受咨询服务的会员人数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性质,明确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供投资者参考。 
  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进行投资的,应自行承担与投资相关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风险和可能的损失。 
  1、什么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它能提供哪些服务? 
  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证券市场是一个由信息主导的市场。一般的投资者可能受时间、精力、知识和能力的限制,无法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并做出有效的分析,因而需要有人就此提供专业的服务。证券投资咨询就是这样一种专业化的咨询服务,证券分析师通过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形成投资建议。但是,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特性、证券分析的主观性和分析师个人条件的限制,证券分析师不可能对股票价格进行准确预测,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投资建议,只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2、什么是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答: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 
  3、投资者在成为会员、接受证券投资咨询之前应该注意些什么? 
  答: 
  (一)明确证券投资咨询能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如果希望通过投资咨询得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信息、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那么这一预期目的是有可能达到的。如果想获得股票等证券未来价格波动的准确预测,获得稳赚不亏的投资建议,这一目的则是无法达到的,建议不要接受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应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见下文)。 
  (三)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提供服务的证券分析师的基本情况,包括: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有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否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证券分析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媒体上的咨询栏目是否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规模大小、人员多少、业内信誉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以往提供的咨询质量及会员服务情况,特别是以往与会员的纠纷情况等。这些信息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相关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四)评估自己的资产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由于证券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投资亏损是经常发生的,建议投资者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认真评估自己的资产,不要将养家糊口等必需和急用的资金投资在证券上,并且做好投资亏损时承受损失的思想和资金准备。 
  (五)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合同,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建议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事项: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自己需要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是否已经包括在合同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方式是否适合自己;是否接受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禁止性内容(见下文),等等。 
  (六)确认拟签订合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可在投资者所在的地域招收会员。 
  4、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有哪些? 
  答: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自律规则有《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等等。 
  为更好地了解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性质和注意事项,投资者可以参阅《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及相应的《答记者问》。 
  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有何禁止性行为?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十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十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 
  (十四)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 
  (十五)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6、投资者成为会员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答:投资者者成为会员的一般流程为: 
  (一)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了解所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情况; 
  (二)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招收会员的地区; 
  (三)了解收费方式以及服务内容; 
  (四)签订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五)交纳相关费用; 
  (六)正式开通服务; 
  (七)服务期满结束服务。 
  7、投资者在付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 
  (一)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后再付款。 
  (二)应将款项汇入合同上写明的公司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将款项汇到业务员的私人账户。投资者在付款时必须核对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 
  8、在履行合同,接受咨询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督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依法履行义务; 
  (二)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频率等接受投资咨询服务,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最好保留相应的凭据; 
  (三)正确看待和运用收到的咨询信息和建议,如果进行证券投资,需慎重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盈利或者亏损; 
  (四)正确对待投资盈亏,在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交往中,避免因为投资盈亏等原因引起的情绪化言论和行为; 
  (五)如果在接受服务中产生不满或者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 
  9、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一方面是会员支付会员费获得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是投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纠纷。如果合同双方因合同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应当先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符合协会调解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会员签订合同时选择以仲裁解决纠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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