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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 1994-12-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培发[1994]405号
陕劳培发[1994]405号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能力)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 实施规定工种、等级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2. 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3.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⑴ 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⑵ 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⑶ 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 
  ⑷ 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⑸ 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到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⑹ 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二、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立条件 
  1. 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2. 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 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 有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5.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原则及审批手续 
  1. 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建立条件。同一工种鉴定站(所)的设置,以满足鉴定对象需要为,不宜多设、滥设。 
  2. 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实体,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同时附上场地设施资料。 
  3. 审批程序:省劳动厅应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原则审查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4. 省、地、市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市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批。通用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报国家劳动部备案。 
  四、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 
  1.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批准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2.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由省劳动厅制发。 
  ⑴ 名称:"陕西省?w?w工种(或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⑵ 印章仅作以下用途: 
  a. 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 
  b. 准考证的确认; 
  c. 考核成绩通知书及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d. 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事务的用印。 
  3.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技能鉴定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命题、考务、考评、检测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陕劳培发[1993]55号《陕西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新的收费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 奖励与惩罚 
  1.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经常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经教育仍不改者,批准建站(所)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消。 
  2.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厅组织,一般每二年评估一次。评估的内容是: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考核标准是否严格;考核是否公正;考核档案资料、记录是否完整;考生对鉴定站(所)工作的意见。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要限期整顿改进,或予以撤消。 
  3. 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对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由劳动行政部门执罚。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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