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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注工环保[2005]16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协调各地、各部门在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等六专业注册工程师启动工作会议'精神,我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环保工程专业实际,对原'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下发,请各地、各部门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 
 
  专业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划分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防治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化工环保、冶金环保、化学环境工程、工业水处理、环境水利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电厂环境工程、环境化学工程、环境治理化学工程、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部分)、环境监测、噪声与振动控制、声学 
  本专业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环境学、生态学、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环境卫生、环境化学、环境微生物学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壤与农业化学、农业环境保护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工程、供热与通风、暖气及通风、空调技术、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给水与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热能设备、锅炉设计与制造、工业炉热工、工业炉及热能利用、工业热能、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传热传质及流体力学、热能工程、热能动力工程、动力机械、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与环境、工业与民用建筑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资源水文、水资源工程、陆地水文与水资源、水工结构、治河工程、河流泥沙治理、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沙漠治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技术、化工工艺、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化工、高分子、合成纤维、煤化工、煤综合利用、燃料化工、炼焦工艺、炼焦化工、石油化工、石油炼制、精细化工、日用化工、中间体及染料、化学制药、感光材料、农药化工、轻工化学工程、电化学工程、电镀工艺、工业催化、有机化工、有机合成、无机化工、冶金化工、工业分析化工分析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化工机械、化工机械与设备、化工机械设计、石油化工机械、炼油化工机械 
  轻化工程 
  制革、皮革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浆造纸、纺织工程、染整工程、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炼铁、炼钢、电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有色冶金及电化学、化学冶金、稀有金属工程、特种冶金、冶金物理化学、粉末冶金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硅酸盐工程、无机材料、水工建筑材料、硅酸盐、水泥、建筑材料工程、耐火材料 
  金属材料工程 
  复合材料、腐蚀与防护、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铸造腐蚀与防护、工业设备防腐蚀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学工程、发酵工程、工业发酵、生物制药、微生物工程、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矿井通风与安、煤矿通风与安全、矿山安全与环保、安全工程 
  应用化学 
  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电化学、电厂应用化学、石油应用化学、冶金应用化学、油田化学、轻工应用化学、工业化学 
  应用物理学 
  工程物理、材料物理、电磁波技术、电磁场工程、应用力学、水工建筑力学、流体力学 
  大气科学 
  气象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大气科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流体传动及控制、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电子工程、铸造、热加工艺及设备、锻压工艺及设备、矿山机械、冶金机械、工程机械、水利工程机械、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水力机械、市政机械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 
  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为'给水排水工程'和'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长期从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和污染现场修复的工程设计人员,在考核认定中视为本专业。 
  3、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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