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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9 生效日期: 1988-10-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卓康宁《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错误作法的情况汇报》。 
  今年4月以来,我省冷水滩、祁阳、道县、江永、祁东、衡南、永兴、邵东、怀化等市、县,以各种借口先后非法出卖城镇户口。省人民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制止和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但到目前为止,清退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做到令行禁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出卖城镇户口,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户口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这种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 
  二、省人民政府必须严令出卖户口的市、县的人民政府限期退还购买户口的钱款,注销已卖出的户口,在购买者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出卖户口情节严重的,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或弄虚作假的,在出卖户口中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会议责成省人民政府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汇报清退和处理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必须责成有关市、县的人民政府,向群众检讨错误,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清退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政策,对违反户口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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