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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下发关于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 2006-04-07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培育导游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先进,倡导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的从业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彰一批“全国优秀导游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一般在三年以上,导游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导游工作中有先进事迹或突出成绩,能够代表本省(区、市)导游先进水平和良好形象的导游员,可列为“全国优秀导游员”的推荐范围。 
  二、推荐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信誉好。 
  3、认真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二)导游业务能力强。 
  1、导游专业功底扎实,刻苦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 
  2、知识面宽,熟悉各相关景区点的自然文化历史背景,导游技能技巧熟练,语言生动、文明。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置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 
  1、工作勤奋,表现出众,有先进事迹。 
  2、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获得过相关技能称号或获得过有关方面的表彰等。 
  三、表彰奖励 
  对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人员,国家旅游局将颁发相应证书,在全国范围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性行业媒体上宣传报道其事迹,同时给予导游等级考核中加10分的奖励一次。 
  四、其他事项 
  (一)推荐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自下而上的群众路线。要借助推荐过程,在行业内相应开展树典型、学先进的教育活动,促进导游员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原则上按本辖区内持导游证总人数千分之一的比例推荐“全国优秀导游员”。对有特殊贡献和突出事迹的,可按“全国模范导游员”推荐。 
  (三)国家旅游局将对各省级旅游局推荐的“全国优秀导游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在行业内和全社会公示一个月后最终审定,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全国导游大会上通报表彰。 
  (四)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推荐材料报送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书面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一份和《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表》或《全国模范导游员推荐表》一式三份。 
  联系方式: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人事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100740 
  联系人:江泓金宝石 
  电话:6520192765201932 
  传真:(010)65201900 
  附表: 
  1.《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名额分配参考表》(略) 
  2.《全国优秀导游员推荐表》(略)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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