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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29 生效日期: 1988-12-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以下简称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使引进项目适应我国实际,促进我省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省引进及国家与我省共同组织引进的下列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标准化审查管理:
  (一)设备制造技术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为引进技术而进口的单项设备;
  (二)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单项关键设备;
  (三)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企业设计、制造的产品,但向国外返销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   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出国技术考察、谈判签约、出国培训、引进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过程,都应进行标准化工作,吸收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办法。
  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外贸、银行等有关业务承办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二章 前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组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以下标准化研究工作:
  (一)对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家和企业(公司)的标准等技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二)详细研究拟引进项目的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确定引进项目的谈判和签约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方案。


    第六条   引进单位在进行标准化研究工作后,应填写《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第七条   出国技术考察人员应负责收集、研究和消化有关标准资料。在考察研究报告中应有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八条   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谈判和签约前,应根据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向供方提出的标准化要求,内容包括要求供方必须提供的标准资料和争取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报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和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引进单位应要求供方必须提供其现行的企业(公司)标准,以及在其标准中引用的我方无法收集到的有关标准资料,其中:
  (一)对引进的设备制造技术和产品生产技术,供方必须提供其技术标准、图样设计和制造工艺标准、质量控制标准、试验方法和验收标准,收及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标准等;
  (二)对进口设备,供方必须提供其技术标准、该设备所生产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安装调试标准、操作和维修标准、易损件的制造图样和标准、易燃易爆设备的消防技术标准、设备的试验方法和验收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等。
  引进单位还应在尽可能不增加项目费用的原则下,争取供方提供其技术管理标准,以及与引进项目有关的供方国家标准和该国其它机构发布的标准等。
 
 
第三章 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一)符合我国及本地产品品种发展方向;
  (二)有利于加速我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和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三)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技术装备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并有利于充分利用我省资源和节约能源。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及要求:
  (一)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内标准以及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是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引进项目各类标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特殊的应报请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涉及的电压、电流、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输入、输出接口,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各类结构和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通知技术监督部门参加,就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审查。
  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十五日内,对《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报告》分别签署审查、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   引进单位未上报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的《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引进单位在对外谈判和草签合同时,应根据第九条所列内容,向供方提出标准化要求,并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进有约束力的标准化条款,审批部门方可受理审批,外贸、银行等部门方可承办引进业务。


    第十五条   引进单位应在派出的出国培训人员中,责成专人研究和消化有关标准资料,熟悉有关管理、操作、维修等标准,并要求写出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引进项目在实施和验收时,引进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标准化条款严格进行检验、调试和验收,如发现供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批量投产前,引进单位应在不降低引进项目标准水平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转化、制订出相应的我国标准,有关部门方可组织项目验收和产品鉴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分省和省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两级管理。
  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负责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咨询和人员培训。省(包括各地区)审批的引进项目,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标准化审查。
  省辖市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标准化审查。


    第十九条   各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引进项目计划和规划,负责领取和发放《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落实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本地的引进项目计划和规划逐级报送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中,如发现引进单位有不符合本办法所列各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解决,否则建议有关部门停办手续直至撤销引进项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标准化审查盲目引进项目的,由负责审查的技术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区别责任给予引进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审查、项目审批、引进业务承办等人员在引进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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