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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29 生效日期: 1987-10-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加快重点产品上水平的步伐,不断创出更多的优质、名牌、拳头产品,实现“七五”期间主要工业产品质量和性能赶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即为评审对象: 
  (一)市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各系统重点企业的主导产品(重点出口产品、内销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领先的产品); 
  (二)重点引进项目(引进成套生产线、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引进多台关键设备或引进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产品; 
  (三)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和水平的重点产品; 
  (四)年创利税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产品。 
  第三条 市特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特优产品)除需符合市优质产品全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和性能已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水平,并有国外三个知名企业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数据。 
  (二)凡应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都要采用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先进标准,并取得相应的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证书。 
  (三)产品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除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外,有经过近期全国同行业评比的,必须列入前两名。 
  (四)企业在近两年国、部、市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五)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较好的声誉。 
  (六)企业工艺管理达到优秀标准。 
  (七)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经市级验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特优产品的评审,按市优质产品评审程序,由市创优办公室组织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对产品被评为特优的企业,在获奖当年发给一次性奖金。其奖金来源:地方国营企业由市财政拨款;地方集体企业在税前列支;地方科研单位,从其收入中解决;中央在津单位,报主管部解决。奖金标准:按产品规模、水平等条件分档,每项产品分别为五千至八千元。 
  第六条 特优产品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条 特优产品统一使用“天津市特优产品”荣誉标志,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特优”。特优标志不收管理费。 
  第八条 特优产品证书可作为企业管理上等级产品质量水平的凭证。 
  第九条 特优产品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参照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重新确认,决定其继续保持或淘汰。 
  第十条 特优产品纳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目录,每年抽查一次(遇有国家及归口部抽查时,市即不再安排抽查)。被抽查产品若达不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在限期整改后再行复查,经复查仍未达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市创优办公室可视情况决定该企业停用特优标志或撤消特优称号。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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