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异账户国债回购等问题,并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 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
二、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
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并及时向我会及浙江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进展,解除以上限制措施或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