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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2-26 生效日期: 1984-1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颁发《福建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用国际标准,下同)是我国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对外开放,振兴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步伐,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优和提高产品质量,兹根据国家标准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验收、审定、发证工作,由省标准计量局负责。验收复查工作由省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地、市主管部门会同地、市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进行。 

    第三条   验收申请条件。 
  1.批量稳定生产的产品,贯彻执行下列之一标准: 
  (1)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省企业标准; 
  (2)部专业局批准的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行业统一制订的内控标准基线; 
  (3)与外商合作生产、使用该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标准转化的省企业标准; 
 
  (4)引进技术转化的省企业标准; 
  (5)瞄准国际上先进产品进行测绘研制并经办内权威机构承认的技术指标制订的省企业标准。 
  2.产品在一年内,经部行业归口所或检测中心、省中检所或按省重点考核产品分工的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型式试验有效期、质量要求达到等级按各行业规定)。 
  3.具备稳定生产达到上述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及装备、检测设备、仪器,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企业标准化整顿合格(按闽标计〔1983〕113号文要求)。 

    第四条   验收申请程序。 
  1.凡企业自查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全部验收申请条件,应认真填报当年度(十一月底截止)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向省或地、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省或地、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标准化管理机构在二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三规定的验收条件或各部(行业)有关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的规定进行复查验收,对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后报省标准计量局审定。 
  3.省标准计量局对企业的申请、主管部门的验收复查意见以及有关资料,经审定认为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除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外,可不再组织验收。 
  1.产品经国际或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并发给证书的; 
  2.一九八三年起曾获国家质量奖或达到国际标准水平被评为部优质产品的; 
  3.产品经全国主管部门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并发给证书的。 

    第六条   全国各行业如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规定,则按各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验收合格证书每年发放一次,其有效期为三年,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之日算起,期满时,经复查合格可顺延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可随时或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撤回其合格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八条   验收合格证书可作为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新创优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在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如该产品已有新的国际准,企业应积极研究采用转化为我国标准,按规定程序经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后,应照新的标准组织查检。 

    第十条   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验收合格证书等情况,除撤销其合格证书外,应给予经济处罚、通报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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