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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对相关省市参与国家题库开发进行资格评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我中心于2006年4月向全国发出了《关于申报参与2006年国家题库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8号),现已收到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位参与国家题库(含技师卷库)开发的申请。为保证国家题库开发质量,我中心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力量对申请参与国家题库开发的单位进行资格评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对象 
  请你们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参与机械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照相器材维修工、汽车驾驶员等4个职业的国家题库开发申请和茶艺师、冲印师、插花员、制图员、装饰美工、制冷工、管工、金属热处理工、电机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摩托车维修工等11个职业的国家题库技师和高级技师卷库开发申请进行资格评议。 
  二、评议标准 
  根据国家题库开发要求,总结以往评议经验,我们制定了《国家题库开发单位资格评议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议标准)作为评议依据。 
  三、评议程序 
  (一)公布申请单位信息。我们将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各单位申请表信息。各地可通过本地帐号登陆'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鉴定内部通'获得。同时,为方便各地组织评议,我们按申请开发的职业,对各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摘录汇总(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表),供你们评议时参考及评分使用。 
  (二)组织评议。请你们组织力量,依据评议标准,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以提高国家题库质量为目的,对每个职业各申请单位的各项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并填入评分表。 
  (三)反馈评议结果。请你们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我中心命题管理处,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鉴定内部通'向命题管理处有关人员反馈,或直接将评议结果传真、邮寄至命题管理处。 
  (四)确定开发单位。我们将对各地反馈的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平衡,初步确定开发单位资格,并于5月8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根据评议和网上公示结果,最终确定承担国家题库开发工作的单位。 
  四、其他事项 
  评议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中心命题管理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刘阳、李成 
  电 话:010-84661093、84661095 
  传 真:010-8466109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电子邮箱:liuyang@osta.org.cn,licheng@osta.org.cn,也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鉴定内部通'联系。 
  附件: 
  1、国家题库开发单位资格评议标准(略) 
  2、2006年申请参与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单位情况摘录及评分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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