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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6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101重水研究堆运行的请示》(原安发〔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关于落实101重水研究堆和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原安发〔2006〕77号)、《关于落实核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请示》(原安发〔2006〕78号)、《关于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工作及专项检查要求落实情况的函》(原安发〔2006〕124号)和《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安全论证报告》,认为你院101重水研究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院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运行时间限至2007年12月31日。 
  你院在101重水研究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保证安全。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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