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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价联字[2003]24号
  为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我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学校的收费,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查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一)实行“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如下: 
  1.书杂费或学杂费,包括普通生书杂费或学杂费和借读生书杂费或学杂费(职业高中还应对一般专业和高消耗专业分类予以公示)。 
  2.住宿费。 
  3.其他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体检费、高一新生军训生活费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包括劳动课消耗材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兴趣班培训费、高中节假日补课费、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生饮奶费、小学午餐午托费。 
  5.高(职)中择校费。 
  6.学生自愿选择并由学校代为订购的书报、杂志等费用。 
  7.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收费。 
  8.借读生免收借读费的条件。 
  9.市、区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幼儿园(托儿所)除公布保教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兴趣班培训费、体检费、假期留园管理费等代收费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贫困生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当公示。 
  (三)技工学校、大中专学校和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除公示学杂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此项为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收取)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之外,还要公布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和教育收费查询网址(//www.gdpi.gov.cn)。 
  (四)民办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除公布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代收费也应当公示。 
  三、公示方式 
  (一)学校收费应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的内容、格式,按照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格式制作(见附件1),采用不锈钢、塑料、铝合金或其他能长期放置的材料,按照不小于1.2m×1.2m的规格制作。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学校委托银行收费的,除在校园内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当通过收费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属新生的,应在招生简章中列明学校收费的相关内容。 
  四、公示内容和格式监制 
  (一)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报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为方便各学校开展监制工作,其中市属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收费公示工作直接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区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委托各区物价分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二)各学校申请收费公示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公示栏或公示牌的样式(按比例缩小,以A4纸制作)以及学校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五、时间安排 
  我市所有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各教学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把实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形象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学校对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四)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原有资源,在以往进行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制作公示栏、公示牌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学校日常开支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另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1.深圳市教育收费公示栏 
  2.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粤价〔2002〕23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公布经批准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未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二、鉴于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三、2002年10月上旬,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的要求,在全省开展一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公示教育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广东省中小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栏格式(略) 
  2.广东省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格式(略) 
 
 
二○○二年八月一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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