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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2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快速反应,快速预警,快速向上级报告,快速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行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区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全市范围时,主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半天一报;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小时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网上举报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持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并改电话录音为人工接听。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请示等形式(电话、口头请示后须保留书面记录),请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后,向省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应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成立深圳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等综合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视具体情况通知)的负责人以及市物价局副局长。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物价局分管价格调控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三个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通过省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囤积居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工商物价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五)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六)财政、计划、经贸、物价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紧张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一)警情发生所在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警情时,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警情发生所在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做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警情发生所在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全市各区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警情发生所在区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警情发生所在区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形式,公布有关价格法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物价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警情发生所在区物价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执法人员要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对辖区内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药店实行专人监控,对确属市场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市场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七)启动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警情发生所在区物价部门在每天下午3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物价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警情发生所在区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市场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物价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警情发生所在区的事态发展。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二条所列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警情发生所在区物价部门在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前,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物价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警情发生所在区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市物价部门也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警情发生所在区的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通过市政府在全市、全省和全国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通过省应急工作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对警情发生所在区部分商品(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特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各区物价部门每隔2小时应向当地政府及市物价部门报告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各级物价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应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且全由人工接听。 
  (三)采取紧急措施。通过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通过省政府向中央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和利用进出口手段,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调配供求,平抑价格。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和做出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2003年6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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