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6 生效日期: 2003-04-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13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决定从4月27日起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饮片、卫生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 
  二、实行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对列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二)对销售列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23种中药材实行差率管理,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购批差率控制在15%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0%以内。具体品种为: 
  贯众、银花、藿香、黄芪、甘草、苍术、防风、白术、沙参、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三)对下列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品种和限价如下: 
  1、医用口罩: 
  12层纱布口罩 3元/个 
  16层纱布口罩 4元/个 
  一次性口罩 0.8元/个 
  活性炭口罩 10元/个 
  2、体温计: 
  水银体温计3元/支 
  电子体温计(上海产)50元/支 
  3、消毒水: 
  过氧乙酸溶液(A+B)500g×2瓶 20元 
  强力消毒净500g瓶 12元 
  4、医用酒精250ml 瓶6元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确定的范围,补充相关的品种和规格,也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销售利润率、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当地的幅度和具体标准,但需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立即通知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求各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规定,并在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罚。 
  五、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请于4月28日12时前将贯彻执行情况书面电传省物价局法规与调控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