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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95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正式执行的函》(京建经[2003]17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 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5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8千万元(含8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8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9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15000元收费。 
  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50%、中标方交纳50%。 
  二、会议室(90平方米)使用费每半天200元,中会议室(60平方米)使用费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使用费每半天100元。会议室使用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要求招标的,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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