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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 
  受非典型肺炎影响,我省市场部分与预防“非典”有关的广普性抗病毒药品、中药材和医用器械以及相关消费品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政府定价的部分大环类脂类、喹诺酮类、广普抗病毒和增强免疫力等药品,如红霉素、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盐酸多西环素、盐酸万古霉素、氧氟沙星、利福平、利巴韦林、更昔洛韦、抗病毒口服液、胸腺肽、丙种球蛋白等,各级药品经销单位(包括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任何单位不得突破(部分品种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一)。 
  二、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仍按我局湘价消[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实行同价。含税出厂(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费)+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出厂(批发)价×(1+流通差价率)。其中,出厂(批发)环节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利润率为5%;零售环节流通差价率最高不超过30%。中药饮片价格的制定,可以由经营单位按上述办法制定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下达所属经营单位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属于市场调节价、价格明显上涨或有可能明显上涨的中药材、抗病毒药品,医用器械、卫生材料以及相关消费品,如呼吸机、口罩、消毒水(液)、艾条、喷雾器等,根据《价格法》规定和省政府授权,实行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即:对确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生产环节实行销售利润率控制,流通环节实行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经营差率制定销售价格。(一)生产环节出厂价中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0%。(二)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超过15%。同一品种在同一市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三)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进零差率),进零差率:以单位商品进货价为基础,单价在100元及以下的30%,100元以上及500元以下的25%,500元及以上的20%。严禁经销单位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销售(其中实行差率控制的中药材品种见附表二)。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全面进行对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检查,特别是对屯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工作。要强化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做好防治“非典”期间价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的价格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和报告。要明确各级职责,近期内(包括节假日)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甚至严惩损害系统形象的,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代表规格品药品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实行差率控制的中药材品种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实行差率控制的中药材品种 
 
 
    管仲  银花  霍香   茯苓   黄芪   甘草 
 
  苍术  防风  白术  南沙参  板兰根  大青叶 
 
  野菊花  鱼腥草  苡米  元胡  黄连  芦 根 
 
  连 翘   蝉 衣   僵 蚕   苏 叶  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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