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中药材实行最高限定差价率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3〕90号
 
 
 
杭价服〔2003〕9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医疗单位,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药材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制止和打击乘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的供应,维护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的一定时期内,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及其饮片、汤剂价格均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管理的干预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原药)批发价:外省购进的,以外省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含运杂费、损耗等,下同)限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省内生产的,产地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销地批发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 
  中药饮片批发价:以中药材(原药)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综合差率限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加工成中药汤剂销售的,加工费按不超过每袋(瓶)1元的标准限定。中药材的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按顺加不超过20%综合差率限定。 
  二、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执行。 
  三、各区物价局要加强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