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3〕90号
杭价服〔2003〕9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医疗单位,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药材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制止和打击乘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的供应,维护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的一定时期内,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及其饮片、汤剂价格均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管理的干预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原药)批发价:外省购进的,以外省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含运杂费、损耗等,下同)限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省内生产的,产地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销地批发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
中药饮片批发价:以中药材(原药)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综合差率限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加工成中药汤剂销售的,加工费按不超过每袋(瓶)1元的标准限定。中药材的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按顺加不超过20%综合差率限定。
二、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执行。
三、各区物价局要加强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