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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7 生效日期: 2003-03-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房9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办法》(闽国土资综[2001]401号)规定,认真做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确定、调整和公布工作;要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规定,积极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的确定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的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77号)精神,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调控,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界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购房对象的条件、购房面积标准等,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价格,要进一步落实售房标价书制度,规范商品房价外代收费用项目,制止售房过程中乱摊费用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1]文158号)文精神,继续做好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要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和有线电视(即“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1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的租金管理办法,切实使这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安定的工作取得成效。 
  五、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抓好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收费项目公开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并根据当地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指导标准和相关规定,同时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有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省、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要继续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年度审验和随机抽查评议,促进评估机构规范运作。今年上半年,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评估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评估、滥设分支机构、竞相压低评估收费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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