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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贵州省定价目录 
 
  序号 1 
  品名 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 
  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 
  品名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 
  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3.食盐零售价格。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5.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 
  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2.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4.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序号 3 
  品名 部分化肥 
  定价内容 1.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2.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3. 城镇供水价格,城镇污水处理费,无污染回用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经得水集中处理后达到国家排行标准可回用水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备注 1.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2.除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大型氮肥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序号 4 
  品名 燃气 
  定价内容 1.天然气出厂价格。2.天然气销售价格。3.管道煤气价格。4.民用液化气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 
  备注 1.陆上油气田天然气。2.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备注 1.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省会城市管道煤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煤气价格和相关收费。2.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序号 5 
  品名 部分重要药品 
  定价内容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2.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分级管理,省级医院、部队驻筑医院由省物价局管理。 
  序号 6 
  品名 部分农产品 
  定价内容 1.林木种苗销售价格。2.蚕茧收购价格。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备注 1.省级制定作价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2.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序号 7 
  品名 教材 
  定价内容 1.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2.中小学课本(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2.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审定后的中小学统编教材、省编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序号 8 
  品名 供水 
  定价内容 1.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用水出库(渠首)价格。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2.按《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46号令)中有关工程供水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价格。3.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各市所在地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城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镇一级城镇供水价格。 
  序号 9 
  品名 电力 
  定价内容 1.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2.销售电价。3.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国家计委 3.省物价局 
  备注 1.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2.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3.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 10 
  品名 军品 
  定价内容 出厂价格。 
  定价部门 国家计委 
  备注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备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序号 11 
  品名 重要交通运输 
  定价内容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序号 12 
  品名 部分交通项目 
  定价内容 1.城市公交票价。2.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3.车辆通行费。4.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公共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5.停车场停车收费,洗车场洗车收费。6.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收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3.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5.省物价局 6.省物价局 
  备注 1.市所在地大中小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轻轨列车)票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县及县以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票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2.省级制定公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县运价,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内运价。3.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4.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5.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并审核省会城市具有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洗车场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6.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 
  序号 13 
  品名 房地产业 
  定价内容 1.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租赁价格。3.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价及拆迁安置房价格。4.公有住房租金。5.廉租房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5.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6.省物价局 
  备注 1.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经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及以下土地基准地价,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2.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土地底价或租赁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及县以下土地价格并报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3.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由省物价局制定其销售价格。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屋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4.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5.省级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6.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属地由同级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 
  序号 14 
  品名 邮政 
  定价内容 1.基本业务资费。2.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2.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序号 15 
  品名 电信 
  定价内容 1.基本业务资费。2.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定价部门 1.信息产业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2.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序号 16 
  品名 公益性事业 
  定价内容 1.教育收费标准。2.医疗服务价格。3.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4.临床用血供应价和服务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3.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非义务教育学费、义务教育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强制性培训费、报名考分费等。高等院校由省级制定标准;中小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等学校、职业学校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并核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强制性培训由省级管理;幼儿园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2.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社区和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3.全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单位。4.全省各血站血液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服务费。国家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供应价格和服务费。 
  序号 17 
  品名 重要专业服务(1.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2.工程勘察设计服务3.部分中介服务4.其它服务 
  定价内容 1.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2.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3.收费标准。4.收费标准。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兼。6.殡葬服务收费。7.有线电视安装、收视维护费。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3.国家计委4.省物价局5.省物价局6.省物价局7.省物价局 
  备注 1.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2.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3.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4.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5.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所在地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以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省会城市殡葬服务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墓穴价格。7.全省有线电视节目播送单位。 
  序号 18 
  品名 旅游 
  定价内容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收费。 
  定价部门 省物价局 
  备注 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由省级管理;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其余游览参观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说明:1.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物价局承担具体工作。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州、地区,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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