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政)字[2002]482号
经济政策协调司:
你委关于征求对《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讨论稿)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本规定名称中“制止”改为“禁止”。
二、第二条中“市场主体”、第三条中“经营者”统一为“经营者”。
三、第三条第三款中相关内容在招投标法和拍卖法中有更详细规定,此处不宜纳入。
四、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中“成本”概念界定不明,不易操作。
五、第八条中“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第十三条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统一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六、第九条中“相关人”、第十条第一款中“利害关系人”、第四款中“相关人”统一为“利害关系人”。
七、第十条第五款内容属义务,不应列入职权项下。
特此函复。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