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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讨论稿)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政)字[2002]482号

 
经济政策协调司: 
  你委关于征求对《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讨论稿)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本规定名称中“制止”改为“禁止”。 
  二、第二条中“市场主体”、第三条中“经营者”统一为“经营者”。 
  三、第三条第三款中相关内容在招投标法和拍卖法中有更详细规定,此处不宜纳入。 
  四、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中“成本”概念界定不明,不易操作。 
  五、第八条中“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第十三条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统一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六、第九条中“相关人”、第十条第一款中“利害关系人”、第四款中“相关人”统一为“利害关系人”。 
  七、第十条第五款内容属义务,不应列入职权项下。 
  特此函复。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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