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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 2006-04-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打击超载,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治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环节安全隐患,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的充装单位。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督促充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责任。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开展相关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单位。 
  各地要进行相关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充装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活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操作人员要立即暂停作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二)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充装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源头管理,实现综合治理。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要检查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有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将运输单位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运输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各地交通、公安、铁路、质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充装单位备案登记的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充装信息,并依据各自职能对充装单位、危险化学品托运单位(人)、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实现综合治理、有效监管,预防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发生。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消除超载等安全隐患。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充装单位作为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发现有超装、超载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就近押运至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杜绝有超装、超载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只接受处罚未卸载,继续带着安全隐患行驶。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要让每一个充装单位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交通、公安、铁路、质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 
  各地要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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