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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940号
 
 
 

 
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海省定价目录》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现予公布,请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青海省定价目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定价目录 
 
  序号:1 品名:重要的储备物资 定价内容:A.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B:省内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B.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A.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B.承担省内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等。 备注:州、地、市级储备粮、油(料)收购和销售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定价。 
  序号:2 品名: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定价内容:A.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B.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民瀑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B.省计委 定价范围:A.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B.食盐定价范围为全省所有销售网点,民爆器材为所有销售单位。 备注 
  序号:3 品名:部分化肥 定价内容: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定价部门: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备注 
  序号:4 品名:部分重要药品 定价内容:A.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B.药品的零售价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B.省计委 定价范围:A.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B.定价范围为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药品及民族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的零售价格。见青计价格[2001]975号《青海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备注 
  序号:5 品名:定价内容:A.医疗服务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B.临床用血供应价 定价部门:A.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B.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 定价范围:A.非营利性医疗机构。B.全省各级血站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 备注: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和调整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序号:6 品名:教材 定价内容:A.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B.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B.省计委 定价范围:A.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B.中小学课本。 备注 
  序号:7 品名:天然气 定价内容:A.出厂价格。B.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B.省计委 定价范围:A.陆上油气田天然气。B.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销售价。 备注 
  序号:8 品名:供水 定价内容:A.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B.省级直属及跨州、地、市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农业用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含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价部门:A.国家计委。B.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A.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B.省级直属及跨州、地、市水库、干渠及河道;省内各灌区斗渠;各城市供水、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及污水处理。 备注:农业用水价格:省计委制定对各地的指导价格,具体价格授权州(地)、市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省计委制定省会城市西宁市的供水价格,其它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序号:9 品名:电力 定价内容:A.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B.销售电价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B.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A.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B.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备注 
  序号:9 品名:电力 定价内容: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定价部门:省计委 定价范围:中央定价以外的、末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电力服务价格等。 备注 
  序号:10 品名:军品 定价内容:出厂价格 定价部门: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 备注 
  序号:11 品名:重要交通运输 定价内容:A.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B.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及杂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B.省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A.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B.长途客运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杂项收费,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租价(含基价和计程价);公路、桥梁、隧道等的车辆通行费;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备注: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租价授权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序号:12 品名:邮政 定价内容:A.基本业务资费。B.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定价部门:A.国家计委。B.省计委 定价范围:A.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B.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备注 
  序号:13 品名:电信 定价内容:A.基本业务资费。B.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定价部门:A.信息产业部。B.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计委 定价范围:A.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备注 
  序号:14 品名:重要专业服务 定价内容:A.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B.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C.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国家计委。B.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C.国家计委。D.省计委 定价范围:A.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贸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B.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C.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D.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备注 
  序号:15 品名:部分重要公用事业 定价内容:A.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B.殡葬服务价格。C.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D.有线电视服务价格。E.生活垃圾处理费 定价部门:A.省计委。B.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C.省计委。D.省计委。E.省计委 定价范围:A.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B.火化费实行政府定价,运输费、停尸费、寄存费、租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C.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业务的服务收费。车站、机场、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旅游景点、码头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D.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收视费。E.经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提供垃圾收集、运营、处理服务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标准。 备注:A.省计委制定国家级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B.殡葬服务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C.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D.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E.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序号:16 品名:房地产价格 定价内容:A.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屋重置价格。B.房地产交易等服务价格,牧业服务价格和供热(暖)价格。C.廉租住房租金和公有住房租金 定价部门:A.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B.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C.省计委 定价范围:全省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和房屋重置价格等。B.全省范围内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服务价格,势力生产企业的热力供应价格和供暖企业供应单位和居民用户采暖的零售价格。C.全省范围内所有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 备注:A.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B.物业服务和供热(暖)价格由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收费等级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物业单位具体收费标准。C.省计委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序号:17 品名:教育收费 定价内容: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 备注: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学费、住宿费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除外);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收费按隶属关系报价格等部门审批;学前教育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和定价形式”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工程定额在公布前,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国家计委、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授权省计委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国家计委10号令的规定,《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进入本目录。 
  四、授权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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