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农[2002]322号、苏财综[2002]127号
省农林厅、林业局、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阶格[2002]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级物价部门来函,询问有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的问题。经商国家林业局,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的有关规定,几经营利用野生动 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供贷方收取。
因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对象不仅包括生产环节的供货方,也包括流通环节的供货方。但是,对同一动物或其产品,只能在一个环节上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对出售、收购和利用的每一个环节的供货方都收取费用。
20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