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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业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提供理发、美发、美容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美容美发业应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服务项目价格表》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经营美容美发用品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经营者使用的价目表和标价签,应做到价签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六条 涉外美容美发单位的明码标价,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予以标示。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