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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示调整我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苏人通[2001]279号)悉。现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434号、196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J299号、83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明确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2002年起,经省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在我省开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和招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考试(以下简称“人事考试”),凡国家计委、财政部有专门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授权地方制定收费标准的,按本函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分配规定(详见附件)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二、省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人事考试费(含报名费,以下同口径)所形成的收入,按照“谁组织、谁使用”、“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和参加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均衡分成”的原则进行分配。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文要求对考试费收入实行分成。 
  三、收费收人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人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以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布本函全部内容,做到收费许可证的亮证收费,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02年2月土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接函后,应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特此复函。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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