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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以青政办〔2000〕41号文、省经贸委等5部门以青经贸贸字〔1999〕280号、青经贸贸易〔2001〕431号文分别对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等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使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一些地区对加油站监管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重复建设,个别经营户受利益驱动,违规滥建,违规经营,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各地区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经贸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易〔2001〕431号)要求,对辖区内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对未经各州、地、市经贸(计经)委审核,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严禁先建后批;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 
  (二)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处理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经贸委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青海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其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报,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由中油青海公司依据各地区、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计划统一配置。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精神,我省对新建加油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油青海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对边远地区个别确需新建的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建设,但要严格控制新建数量;各地区城建部门要将加油站建设纳入城建规划;新建加油站必须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凭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或委托州、地、市经贸(计经)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由州、地、市经贸(计经)委申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省成品油批发业务由我省获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负责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今后,我省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其申请设立文件由省经贸委会同中油青海公司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年审规定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一系列规定及要求,在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各地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2001年12月1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依法追究其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现象,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于2001年12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联系电话0971-63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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