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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 2002-06-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3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六年来,太原、大同、阳泉三市先后依法组建了仲裁委员会,逐步规范了全省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对稳定我省社会经济秩序、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建立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设 
  仲裁法律制度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这项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应对我国加入WTO挑战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尽快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力度,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改善本地区、本系统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掌握仲裁法律制度贯彻实施的情况,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选择和运用仲裁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二、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 
  仲裁具有公正、及时、一裁终局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仲裁将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团体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仲裁法》。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新闻媒体要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报道,扩大仲裁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识,使这一法律制度深入人心,使社会公众认知并自觉地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合同争议条款,提倡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签好合同,管好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市场风险、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都应依法修订、充实、完善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全方位地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解除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的监管工作,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 
  四、加强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 
  仲裁机构是仲裁事业的载体,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市(地)法制办对已建立的仲裁委要加强指导,积极帮助仲裁机构强化市场服务职能,建立运转灵活的仲裁体制,配合仲裁机构做好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的工作。仲裁机构要围绕融入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大目标,规范仲裁的运作和程序;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主动协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实现资本的良性循环;指导企业规范合同,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公正办案,快速解决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解脱资本,提高动态效益;要深入企业,认真宣传仲裁的基本知识。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仲裁会议的精神,努力提高仲裁的公信率,高质量地快速化解市场经济纠纷,使仲裁法律制度全面融入市场经济,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五、仲裁工作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仲裁机构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协调与配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赢得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保证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合法、便民。还要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对话和研讨活动等形式,不断探索仲裁与法院协调、配合的途径,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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