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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99号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的批复(渝编<1999>35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在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3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0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直管公房住宅有偿安置费: 
  1、住宅有偿安置费标准如下表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结构等级 
  砖混 
  一等一级 100 95 90 85 80 75 
  二等二级 95 90 85 80 75 70 
  二等二级 90 85 80 75 70 65 
  砖木 
  一级 100 95 90 85 80 75 
  二级 90 85 80 75 70 65 
  三级 80 75 70 65 60 55 
  简易结构 55 50 45 40 35 30 
  备注:钢混结构住宅,视同砖混结构一等一级对待。 
  2、住宅有偿安置费是指已出租给厂矿、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居住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因其单位对职工住宅进行调整,仍需继续租用、不能依约退还给房管部门的应交纳住宅有偿安置费。住宅有偿安置费由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交纳。交纳有偿安置费后,承租人仍需办理租赁手续,交纳住房租金。 
  3、收取的住宅有偿安置费用于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收取住宅有偿安置费: 
  (1)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职工已租住的公房调整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租住的; 
  (2)承租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正常更名的;因承租人死亡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的;承租人调离市区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继续租住的;因离婚更名给原承租人配偶另一方的; 
  (3)为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承租人之间正常互换使用的,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正常更名的。 
  二、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每户一证,每证2元,由承租人交纳。 
  三、代办建设维修工程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按委托代办工程总投资额分段计收。 
  委托代办工程投资总额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5万元以下(含5万) 5% 
  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部分 4% 
  10万元以上的部分 3% 
  (二)委托代办建设维修工程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无委托服务合同者不能收费。 
  四、直管公房住房使用互换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同区内住房使用互换 户 5.00 
  异区住房使用互换 户 10.00 
  (二)住房使用互换双方应签订互换合同,并在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互换手续。 
  (三)房屋互换服务费不含租约证书工本费。 
  (四)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者不属于房屋互换范围。 
  五、委托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 
  1、收费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2、委托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包括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组织实施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等基本内容。 
  3、收取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的单位应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办房屋 拆迁委托服务合同。 
  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若受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委托可代收房屋总登记处费、转移登记费和房产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渝价[2000]3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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