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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江北区爱丁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54号

重庆新洲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爱丁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爱丁堡住宅区是重庆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批准的涉外建设项目,除具备普通住宅小区一级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安装有周界红外线监控摄像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单元户内防盗报警系统、煤气泄漏报警系统,以及语音数据宽带网入户。根据爱丁堡住宅区具备的硬件条件和你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爱丁堡住宅区基本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住宅:多层0.80元/平方米.月(含公摊水电费),高层(电梯房)1.1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运行和日常养护维修费、公摊水电费); 
  经营、办公用房和住宅改为经营、办公用房的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房屋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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