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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文化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切实解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文化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电信等部门,于2004年3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整治,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为指导,按照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依法从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整顿,重点是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经营行为和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三月份开始到八月底,用六个月时间,经过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尽快实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阶段部署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文化、工商、公安、教育、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电信等部门按照方案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结合区(县)、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行动方案。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普查,工商部门摸清无证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底数,为专项整治打好基础。 
  2、清理整治阶段(3月10日至8月10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取缔无证照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至8月底)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将进行暗访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长效管理计算机监控体系是否建立,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迎接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验收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守土有责。要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文化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公安、教育、财政、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南京电信局,成立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协调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每周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派员参加。各区(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市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各管理部门随时掌握专项整治进度。各区县要每月15日、30日向市专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信息和情况及时报告。市专治办汇集各有关材料和信息,以简报的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要突出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取缔无证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无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部门一旦发现无证照“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治。 
  2、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采取实际措施鼓励举报并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对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3、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对于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要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校纪校规。要发动学校和学生家长,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文明上网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市属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培养和引导良好的上网学习风尚。 
  (四)抓好源头。各ISP接入商,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名单,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未暂停接入服务的,报请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六)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期间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网吧,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切实维护青少年权益。 
  四、建立长效机制,倡导网络文明 
  政府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调研,把握和摸索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规律,增强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不断探索深化监管的技术手段和途径,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专项整治的工作效率。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人工管理与技术监管相结合,强化日常巡查,同时尽快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备的远程计算机监管体系,对“网吧”实行全程实时监管。坚持整建结合,疏堵并重,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网络文明。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提倡孩子在家长、老师以及其他责任人的监护指导下,在家庭、学校以及其他公共科技、文化场所上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文明的能够满足青少年需要的上网场所和上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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