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经技术[2004]86号、杭财企一[2004]95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有关区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质质[2003]341号、杭财企一[2003]109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市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财政资助(名单附后),各区财政应按1:1的比例落实区属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助资金。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凭本通知和财务收据到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办理市财政资助部分的拨款手续;区属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助资金请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一次分别报市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和市财政局企业一处。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