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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431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仍按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文件规定加收保育费,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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