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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自2001年水利部组织开展水利风景区评审工作以来,全国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在维护水利工程安全、涵养水源、保护生态和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践行了新时期中央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利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级水利风景区主管部门、各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30个,'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个人'5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领导重视,管理机构健全,明确有专人负责和管理。
  2、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要求,组织管理能力强,工作成效显著。
  3、探索创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妥善解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组织编制并完善景区发展规划,注重把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水利风景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有保障。
  5、景区经营管理市场规范、有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战略和策略,较好地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6、重视对景区建设和经营管理专门人才的引进,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训。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水利风景区风采,较好地提高了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潜心钻研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业务,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宣传推介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建言献策,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讲团结,顾大局,严于律已,廉洁奉公。
  三、评选方法
  (一)评选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评选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职工,厅局级机关和厅局级及以上公务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三)各推荐单位要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公示,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由部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申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单位、个人需填写《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和《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须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要求简明扼要,真实具体。各单位要对呈报的事迹材料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评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在2006年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雷晶 董青
  电 话:010-63203445 63203451
  传 真:010-63203799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3、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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