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海关公告2003年第1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关公告[2003]12号

  为加强海关在通关环节的价格审核工作,打击价格瞒骗不法行为,经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决定自6月6日起,试行由外汇指定银行向海关提供以进口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情况表》),利用银行进口项下信用证、托收承兑单据数据,在通关环节建立防范价格瞒骗的协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6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凡以进口即期、远期信用证和托收方式(L/C、D/A、D/P)对外承兑付款的,在办理通关手续前应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情况表》。 
  二、《情况表》采用统一格式,由银行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并盖有XX银行业务专用章,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海关现场交单时作为申报的随附单据向海关提交。 
  三、目前,《情况表》仅适用于海关海运货物通关现场。空运、陆运、邮运货物(含便捷通关货物、提前报关货物、担保货物和银行因业务原因无法核发的等)暂不要求提交。《情况表》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保存,以备海关调用。 
  四、《情况表》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应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递交。一份《情况表》对应多份报关单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情况表》背面注明对应的其他报关单的编号。 
  附件:《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表样)及填写说明(略)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 公告 年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