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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教育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81号

重庆教育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学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重教院[2000]1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学院改造了原学生宿舍,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条件 
  学生公寓每间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电扇、日光灯、凉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65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 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五、上述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此复。 
 
 
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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