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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规范、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医疗机构和患者三者利益关系;合理调整医疗收费结构,提高技术劳务收费标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适当拉开收费档次,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医疗收费法制建设,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建立完善的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二、规范、调整的基本内容 
  此次共清理、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4664项,其中新增项目1798项,调整项目1195项,废止项目1604项,保留项目67项,规范调整后的项目共计3060项。 
  (一)增设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 
  1、 门诊诊疗费。按每一完整的门诊诊疗过程收取,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 
  2、住院诊疗费。按每一住院床日收取,三级医院3元,二级医院2元,一级医院1元。 
  3、护理费。按每一住院床日及其护理分级标准收取,三级护理1元,二级护理2元,一级护理3元,特别护理20元。 
  (二)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 
  1、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调为1元。 
  2、住院床位费。普通床位费:每床日三级医院调为15元,二级医院调为10元,一级医院调为6元,并规定普通病床的配置标准及内容。鉴于高等级病床(干部保健病床、特需病床)医院之间差别较大,其床位费收费标准由省和各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其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和病房设施、医疗技术设备及综合服务功能逐家分别核定。 
  3、手术费。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已开展的手术项目情况,按其知识技术含量、难易程度、风险系数等因素,分为四级十等,即:特大级、大级(一等、二等、三等)、中级(一等、二等、三等)、小级(一等、二等、三等)。收费标准为特大级平均2000元,大级平均1500元,中级平均700元,小级平均300元。同时为控制一资助性消耗材料的过度使用,将一次性卫生材料由原来的按实际消耗收取改按手术费的一定比例收取。 
  (三)调整一般检查、治疗、处置费收费标准。肌肉注射调为1元;静脉输液调为2元;胸透普通X光机调为4元,遥控X光机调为5元等。 
  (四)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拉开新旧大型医用设备之间的差价,同时实行大型医用设备收费单台件审批和收费许可制度。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标准未核定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CT扫描。全省CT每部位100元;螺旋CT每部位250元。 
  2、核磁共振成像。永磁或常导型为每部位400元;超导型为每部位600元。 
  3、ECT每次300元。 
  4、体外震波碎石首次3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100元,第四次及以后不再收费。 
  5、X刀、Y刀均为每次1500元。 
  6、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每次8000元(包括药费、检查费等全部费用)。 
  7、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每只眼1200元。 
  8、医用直线加速器每照射野50元。 
  二手设备的检查治疗费收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收费标准的70%收取。 
  规范、调整后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达,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范、调整的几项配套措施 
  (一)规范、调整后的怍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当下浮。 
  (二)逐步实行对下岗职工和贫困患者凭有关证件寮行优惠收费的政策,优惠的具体项目和幅度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对各医疗机构的群众医疗欠费给予适当冲抵或补偿。 
  (三)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单台件审批和收费许可制度。制定《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办法》,对卫生部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人员上岗证“三证”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实行单台件审批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成本、供求关系、承受能力及毗邻地区收费水平等因素核定收费标准,颁发《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部门领购《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对不具备“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不核定收费标准,不发《收费许可证》,不准投入使用。通过价格调控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真正减轻患者负担。 
  (四)进一步强化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新标准进行一次收费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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