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天津市把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参考。
  附件
  1、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2、关于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
  3、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编机字〔 2006 〕 10 号

各区县编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 ( 发展和改革委 )、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要求,经市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的配置,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制。
  要强化政府卫生执法职能,实现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组织保障;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离,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要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建立卫生执法监督统一、高效的机制。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有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担上级机关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县卫生监督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26号)规定,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给予保证。2006年至2008年三年内,区县监督所所需执法装备建设费用,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根据工作需要,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新建、改造、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本级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指导标准要求。
  六、改革的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分步进行,逐步到位。2006年6月底以前,先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防病机构的分离,建成区县卫生监督所;并在三年内逐步达到国家确定的目标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编委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制订和落实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区县卫生监督所具体组建方案,由各区县研究制定。报市编委审批。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


津人任〔 2006 〕 3 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 , 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公务员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公务员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在我市卫生监督系统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体制,不断强化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对卫生监督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人员过渡的范围及条件
  (一)人员过渡的范围
  1.1996年12月31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过渡为公务员。
  2.下列人员须经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
  (1)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前,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1993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16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经市卫生局、区县政府人事局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4)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7月31日前,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以签订《天津市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形式,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人员过渡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能够履行公务员义务;
  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任职条件;
  4.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
  1.截止本意见实施之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3.其他不宜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
  1.在规定期限内因公或因私出境的人员;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其他应予暂缓过渡的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为做好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和人员过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组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实施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学习动员。市、区县分别召开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实施工作进行部署。通过深入学习,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卫生防病与卫生监督机构分离,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重要意义,明确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公务员过渡的范围、条件及方法步骤,为过渡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3、培训骨干。对负责组织实施过渡公务员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对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掌握各环节工作的目标要求以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卫生监督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实施阶段
  1、摸底调查。区县卫生局对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现有人员姓名、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初始学历、现任职务级别、技术职务、是否以工人身份被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从事现岗工作时间等内容。
  2.职位分类。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分类。贯彻以事为中心的原则,依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切实做到因事设职,保证职位设置的科学合理。职位分类应采取以下基本步骤
  (l)职能分解。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确定的职能进行分解归类,并落实到每一个职位。
  (2)职位设置。在职能分解基础上,确定科室、内设职位
  的任务、责任、权限、名称和数量。
  (3)编写《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所需资格条件、转任和升迁方向。
  3.实施过渡。
  (1)资格审查。根据人员过渡的条件,对拟参加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过渡范围。
  (2)人员考核。结合近三年考核情况,对列入范围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公务员过渡的重要条件。
  (3)个人申请。填写过渡申请书。
  (4)选配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职位层次由高到低和先领导职位后非领导职位的顺序,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合理配备人员,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员职务,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5)公示。对拟过渡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办理公务员过渡相关手续。个人填写公务员审批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审核机关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7)从市人事局批准的下个月起,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对不具备过渡条件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2.对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遇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
  3.对不符合过渡条件及不宜过渡的,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安排。
  (四)总结验收
  在过渡工作完成后,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分别向市和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和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强化卫生监督职能,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对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报告,研究对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员过渡。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持工作程序和标准,不得突破过渡的范围和条件,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要严肃工作纪律,在过渡和人员选配中要坚持公道正派,不搞任人唯亲,不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卫生监督人员过渡公务员工作结束止,停止办理卫生监督人员的人事调动及相关事宜。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可能产生的思想波动,要早发现、有预防。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从大局出发,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在卫生监督机构正常运转和人员到位以前,各项工作都要按规定正常开展,特别是卫生监督的各项措施要落实到位,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附件天津市卫生监督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 [2006]5号

-------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 保证政府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能 , 加强卫生监督经费管理 , 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能,全面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健全卫生监督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和《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津编机字[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必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等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需要安排财政预算。

    第三条   经常性经费补助原则
  (一)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全额核拨。
  (二)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每年度制定的预算定额核拨,应与卫生监督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   专项经费补助原则
  (一)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根据任务量和工作需要以及完成的情况,按标准核拨。重点保证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产品卫生抽检、查办违法案件等业务工作。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通讯设备、卫生防护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专项经费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三)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办大案要案、执行特殊任务等紧急支出,由卫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证。

    第五条   发展建设经费补助原则
  (一)按照总体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6
  年起,市政府分三年为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交通工具、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验等基础装备,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对人均财力较低的区县,由市财政适当增加补助比例。

    第六条   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交通工具、执法工具等设备配置采取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方式。区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上交市财政,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设备采购开始前的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财政局将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本区县按比例负担的资金,全部汇集到市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按照政府采购中标的合同和约定,将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属于区县财政安排的部分,按原资金渠道退回。区县财政也可继续委托市财政增加采购设备。

    第八条   区县财政上交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政府采购资金核算暂行办法》(财预[2000]76号)执行。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项目要求支出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