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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市将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现提出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在行政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政府。为此,要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被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目录,由市政府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告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1、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3、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书面告知不能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内容具备真实性; 
  2、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3、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原则上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4、行政机关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决定。 
  四、事后监督 
  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抓紧设计制作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制度按期实施。 
  (二)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将重点放在事后监管上。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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