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9]44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及沈阳铁路局设置的共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等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地区和部门负责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1 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费 省外经贸厅 辽财综字〔96〕694号
2 外销员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费 省外经贸厅 辽财综字[96]694号
3 信息网员费 省计委 辽财综字〔93〕222号
4 信息咨询费 信息中心 辽财综字[93]222号
5 音像档案保护费 省档案局 辽价发[92]52号
6 其他服务收费 省档案局 辽价发〔92〕52号
7 住宅小区自管房屋管理费 省建设厅 辽价发〔92〕197号
8 协议运输费(又称协议运价) 沈阳铁路局 部门自定
9 绘制借用铁路用地平面图费 沈阳铁路局 辽价发〔92〕59号
10 上市公司专家评议咨询费 省证券委 辽财综字〔95〕590号
11 文物出境鉴定费 省文化厅 辽价发〔92〕95号
12 新闻出版管理费 省出版局 辽价发〔96〕148号
13 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 省计委 辽财综字〔92〕414号
14 绿地建设费 省建设厅 辽价发[92]19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