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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贸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 2004-02-16
发布部门: 大连市经贸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经贸发[2004]43号
委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大连市政府“双清”工作会议的统一安排,现就我委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规定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组成经贸委“双清”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岩 
  副组长:战师龙由相金高连张乙明张永发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综合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双清”工作。 
  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体工作办法 
  (一)清理范围 
  现行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委托组织均在清理范围之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依法委托或自行委托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含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 
  2.由法律法规授权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含各类中心、中介机构)、企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组织; 
  3.依法或自行以行政名义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含各类中心、中介机构)、企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组织; 
  4.依法或自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5.依法或自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 
  (二)清理程序 
  1.登记。凡是上述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含被委托单位)均应填写《大连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登记表》(附表1),自行填写主体名称(委托实施或办理的,还应填明被委托组织的名称)、性质、资格、许可事项及许可形式、许可权限、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表中各种项目。 
  2.初审。登记单位填好登记表后,报综合法规处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有2个以上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主体的同时填写《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汇总表》(附表2)。 
  3.审核。经综合法规处初审报委领导批示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登记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时,要注意对授权或未经授权、委托或未经委托,但在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含各类中心、中介机构)、企业、协会、学会、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等单位的全面登记。 
  2.在行政许可事项的特征上,可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特点:(1)经当事人申请;(2)行政主体以书面、证照或在文书上加盖公章等形式表明意思;(3)该行为能带来法律后果;(4)属外部行政行为;(5)不属于确定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行为。 
  3.在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上,要特别注意对确定“资格、资质”的事项和“经检验、检测、检疫进行审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登记。 
  4.填报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注明许可的具体形式及其名称,如许可形式有颁发证照,下发文件,报送件上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等,同时应写明其具体名称。 
  5.行政许可的权限是指在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具有的受理权、审核(包括初审、复核)权及批准权等。对于一种许可行为,如在某种数量范围内和在某种数量范围外分别具有不同权限的,应分别写明。 
  三、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 
  1.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规章,下同)。要列出目录找出文件,逐一清理。 
  2.对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的,即规范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以许可、审批、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确认等形式允许或不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按要求填报《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登记表》(附表3)。 
  3.上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于经贸委起草和执行的文件。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时应掌握的标准 
  1.地方性法规 
  (1)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超越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 
  (2)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否增设了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 
  (3)是否设立了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2.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对有关事项设立行政许可,是否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 
  (2)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否增设了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 
  (3)是否规定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收取有关行政许可费用。 
  3.经贸委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对有关事项设立行政许可,是否设立了行政许可。 
  (2)为执行上位法,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是否增设了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1.地方性法规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实施上位法许可规定增设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的,需要继续执行的,提出修改建议;其他内容已过时,没有修改必要的,提出废止建议。 
  2.市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继续执行的,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议;对实施上位法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收取费用、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等规定的,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提出修改建议,其他内容过时的,提出废止建议。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废止或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对实施上位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删除修改。自2004年7月1日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要求 
  (一)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专业性很强,工作量大,各处室一定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清理工作。要认真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全面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登记,做到一个不漏。在登记中对许可事项的填写,要力求写准、写全。不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许可事项,还是党的文件设定的许可事项均应如实填写。 
  (二)登记表各项要填写准确、清楚。行政许可内容填报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等;依据栏目要求具体填写法律法规的名称及相关条款;增设的许可内容填报在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上增设的条款,包括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清理意见可填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修改建议(应明确具体修改的条款)、废止建议、继续执行建议等。 
  (三)登记表填报完毕,要经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上报。上报的登记表要一式二份,逐项填写,打字上报,并附电子文本。 
  2004年3月5日前,各部门将所有材料报委法规处初审(包括登记表、相关依据材料及电子文本),综合法规处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附表: 
  1.《大连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登记表》(略) 
  2.《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汇总表》(略) 
  3.《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登记表》(略)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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